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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业贵,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义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金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