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业贵,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义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金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