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与王继业、李西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王继业,李西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兰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汽摩配城A-592号。组织机构代码:74783083-8代表人:张健,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良,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被告:王继业,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西晓,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以下简称商行兰田支行)与被告王继业、李西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继业、李西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行兰田支行诉称,被告王继业向我行借款8.5万元,期限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10年4月29日,由被告李西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贷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能按时归还8.5万元贷款及利息。我行多次派人催收皆未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8.5万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继业、李西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原告商行兰田支行与被告王继业、李西晓签订2010年临商银兰田(个)借字第465号《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王继业向商行兰田支行借款8.5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月利率为8.91‰,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足额偿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按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利息并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李西晓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商行兰田支行于同日向被告王继业贷款账户发放借款8.5万元。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二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担保义务,迄今尚有借款本金8.5万元及自2010年1月20日起的利息未还。原告商行兰田支行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所认定,有关证据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商行兰田支行与被告王继业、李西晓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原告商行兰田支行于合同签订后,按约向借款人王继业履行了提供贷款的义务。但借款人王继业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被告李西晓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李西晓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继业追偿。被告王继业、李西晓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继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借款8.5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自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4月29日,按月利率8.91‰计算;逾期利息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365‰计算);二、被告李西晓对被告王继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西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王继业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继业、李西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上诉的标的额预交上诉费(收款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市中支行账号:86×××20),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不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 判 长 胡乃江人民陪审员 张传会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