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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油市恒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恒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旭幸。委托代理人:徐先坤。被告:四川省江油市恒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江油市恒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江油市恒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00元,合计1,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