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字第849号原告任某某,女,农民。被告肖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2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长 胡光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