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云与陈周未、林央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陈周未,林央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32号原告:赵云,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代家文,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陈周未,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林央维,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诉被告陈周未、林央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周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撤回对被告陈周未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