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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洪森与任好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森,任好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800号原告郭洪森,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任好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森与被告任好军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森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洪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洪森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