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洪森与任好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森,任好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800号原告郭洪森,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任好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森与被告任好军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森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洪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洪森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