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贤花与薄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花,薄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王贤花,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薄冰,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系原告王贤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花与被告薄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立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