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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贤花与薄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花,薄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王贤花,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薄冰,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系原告王贤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花与被告薄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立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