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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兴。诉讼代表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陶高溶。委托代理人:尹国庆。被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仁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