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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20-06-19

案件名称

姜鹏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姜鹏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清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鹏,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大学文化,系清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卫生监督员,住清徐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7月3日被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科刑诉字[20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鹏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晋源、助理检察员王诚、被告人姜鹏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4日,清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调整后,按照分工被告人姜鹏为综合一科卫生监督员,负责王答乡辖区内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及生活饮用水等的监督。期间,姜鹏未按照职责到分管辖区进行检查监督,导致梁宗林于2009年3月8日在王答乡非法行医时发生被害人白金便死亡的严重后果。现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姜鹏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姜鹏认罪态度相对较好、该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案件的发生系多因一果、且已受过相应的行政记过处分,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姜鹏从轻处罚。被告人姜鹏辩解称,在安排区域管理后,正值两节期间,单位安排其对全县食品行业进行检查,过后又安排对全县食品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和换证,且本人没有从事过医疗行业的管理,也没有辖区内的基本信息,故没有去排查取缔黑诊所。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清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调整,被告人姜鹏为综合一科卫生监督员,按照分工负责王答乡辖区内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及生活饮用水等的监督。期间,姜鹏未按照职责到分管辖区进行检查监督,导致罪犯梁宗林(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09年3月8日在王答乡非法行医时致被害人白金便死亡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清徐县疾控中心会议记录复印件、《清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的2009年工作计划》证明:被告人姜鹏的身份是清徐县卫生局监督一科监督员兼司机,对其辖区王答乡及文源路负有检查取缔黑诊所的职责。2、清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情况说明、清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清编字(2006)11号《关于清徐县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通知》、清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职责证明:监督员有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责。3、清徐县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43号《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实施方案》、处罚依据证明:政府曾经下发文件要求对黑诊所予以检查取缔。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被告人姜鹏依照法规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5、清徐县人民法院(2012)清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梁宗林因非法行医致被害人白金便死亡,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害人白金便的死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6、关于河南省检察机关查处黑诊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背后渎职犯罪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清徐县卫生局询问证人杜某2、证人王某治安主任杜小刚出具的证明材料、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董某笔录、侦查机关询问证人杜某3笔录、侦查机关询问证人河南籍展志成笔录证明:梁宗林在王某非法行医的时间长达五、六年之久,且村民都知道其开诊所,由于没有予以取缔,导致梁宗林一直在王某非法行医,最后致白金便死亡的结果。7、侦查机关询问梁宗林妻子董香笔录证明:……问:你丈夫什么时候开的诊所?诊所里有多少人?位置在哪儿?答:大概是2006年冬天,诊所里就他一个人……诊所的位置在王答乡除尘气厂往东100米……问:你丈夫开诊所期间,清徐县的哪些单位、部门去检查过?答:我只记得清徐县卫生局的有关人员去过一次,其他单位我记不清了……他们跟我进去,找了个纸箱子把我丈夫诊所里的药品收拾到箱子里,当时我站在门口告他们,等梁大夫回来,他们不听就把药带走了,并告我说让梁大夫回来找他们……问:他们拿走药以后,你丈夫的诊所还继续开的吗?答:隔了几天后,买了点药,继续开……问:之后到2009年3月8日出事前,据你知道他们是否再去检查过?答:我记得没有……问:他们给你们下发“取缔决定书”,你丈夫的诊所还继续开的吗?答:隔了一段时间我们想着有证就又开了……8、侦查机关讯问梁宗林笔录、清徐县卫生局编号11号《取缔决定书》证明:梁宗林在2006年开了黑诊所,且在此期间卫生局检查过一次,且于2007年7月2日下发过取缔文书。9、侦查机关询问证人张某(系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科长)笔录证明:……我任科长以后对人员进行了分工,由于科里只有一台车,全科人员共同使用,姜鹏是兼职司机,但是负责王答乡的监督工作,司机每个月所里补助100元。因为一个人不能执法,监督员按照管片和我与副科长商议去哪,我们就去哪儿检查,以监督员为主……科里出过计划,也进行过具体分工,只是没有详细的安排……根据分工,姜鹏负责清徐县城的文源路和王答乡。王某就在王答乡……监督员根据职责、管辖的片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0、侦查机关询问张勇强(系清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副科长)笔录证明:……姜鹏负责王答乡。王某就在王答乡里……问:2009年1月到3月,姜鹏是否去王答乡检查过?答:我印象中没有去过……问:2009年1月到3月,姜鹏是否向你汇报过或者提出过要对王答乡进行检查的情况?答:没有……问:你认为王答乡王某的梁宗林行医看病卖药致人死亡与监督员监督不到位有没有因果关系?答:应该有关系……11、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赵某(系清徐县卫生局监督所副所长)笔录证明:……我主要是全面指导,具体是由卫生监督员负责……没有手续的诊所属于“黑诊所”,我们的监督人员一经发现,取缔。这是监督员的日常工作,也不需要请示我……12、侦查机关询问证人杨某(系清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笔录证明:……我要求科长们每月要有计划,要有重点,对所辖区进行监督检查……13、清徐县卫生局清卫发[2009]26号《关于给予清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姜鹏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证明:2009年4月15日清徐县卫生局因姜鹏在王答乡监督管理期间,监管不力,致使王某非法行医户梁宗林未彻底取缔,已给予被告人姜鹏行政记过处分。14、被告人姜鹏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鹏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视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监督王答乡辖区内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及生活饮用水等的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黑诊所予以排查、取缔,致使其辖区内罪犯梁宗林非法行医且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被告人姜鹏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刚刚交接,且正值两节期间严查食品安全阶段,其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排查取缔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等原因,另梁宗林非法行医案死者白金便的死亡系多种原因所致,因此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已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姜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鹏已受过行政记过处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鹏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安志宏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人民陪审员 梁志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