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翟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2年8月27日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