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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翟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2年8月27日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