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732号原告:童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夏金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童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