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90号原告任某,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郑某甲,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在陕西省。原告任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6年其与被告郑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91年生一子,名叫郑某乙。被告郑某甲1997年4月因吸毒、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7年假释后,被告不思悔改,于2009年3月又因吸毒、诈骗被判刑1年,被告出狱后,无能力照顾孩子,其行为给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现又因吸毒被关押在某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戒毒,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虽属事实,但其表示有决心戒毒,目前已临近戒毒结束,强制戒毒后其也想为家庭进行补偿,现认为夫妻感情较好,请求原告谅解并请求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故对原告提出离婚,坚决不能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1年6月5日生一子郑某乙,现在某学院上大学,被告郑某甲1997年4月因吸毒、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又因吸毒被关押在某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戒毒。另查,被告人郑某甲在强制戒毒过程中,表现良好。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建立了相应的夫妻感情,双方要维系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需靠双方共同努力、珍惜。虽然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伤害,但被告诚心表示悔过,并且陕西省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管教均认为被告在戒毒所表现良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被告请求原告予以谅解,不同意离婚,鉴于其有悔改之表现,被告应积极主动与原告沟通,使夫妻矛盾得到缓解。同时,原告应念及夫妻情份给予被告改过自新及和好的机会,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