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舟商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包纯飞与王亚芬、焦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芬,包纯飞,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舟商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纯飞。原审被告焦涛。上诉人王亚芬为与被上诉人包纯飞,原审被告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2)舟定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亚芬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亚芬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王亚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代理审判员  刘燕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龚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