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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锴斌与张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锴斌,张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刘锴斌,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雪记,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锴斌诉被告张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刘锴斌及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刘锴斌负担。审 判 长  莫孟林审 判 员  黄铭璋人民陪审员  黄仁权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