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锴斌与张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锴斌,张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刘锴斌,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雪记,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锴斌诉被告张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刘锴斌及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刘锴斌负担。审 判 长 莫孟林审 判 员 黄铭璋人民陪审员 黄仁权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