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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终字第0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伟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伟,郭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终字第0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伟,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黎城县东阳关镇下湾村人,系下湾村委支书兼村委主任,住原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素良,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黎城县东阳关镇下湾村人,住原籍。委托代理人郭彩霞,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下湾村人,住原籍,系上诉人之妻。上诉人张艳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黎城县人民法院(2012)黎民初字第20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艳伟、被上诉人郭素良的委托代理人郭彩霞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黎城县人民法院(2012)黎民初字第205号判决;二、发回黎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晶审 判 员  李明德代理审判员  郭庆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聪发还提纲黎城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张艳伟与郭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艳伟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发还你院重新审理,望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一、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张艳伟与被上诉人郭素良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无借据、欠条,仅凭利息清单的签字,无法证明本金系借贷还是委托取款。二、本案再审时需查明能够证明上诉人张艳伟与被上诉人郭素良之间存在什么关系的证据。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