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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冠锋与邱才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冠锋,邱才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王冠锋,农民。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才风,居民。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48号王冠锋诉邱才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慈执民字第13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唐  志  伟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春营(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