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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白向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向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地址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1287号 原告白向义,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 委托代理人张子君,男,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地址:榆林市人民中路45号。 负责人魏强,男,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向义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向义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向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白向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鲍登利 助理审判员  艾 婷 助理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