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兰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林,成都市武侯区瑞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