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457号原告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安良。法定代表人何宝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远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博,户籍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律师助理。被告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以下或简称被告一),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胡健华。被告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或简称被告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负责人蔡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6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2403元(原告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4805元),由原告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甘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