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骆驭与骆驭、周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40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33号。负责人:虢春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闻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曦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骆驭。被告周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与被告骆驭、周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骆驭、被告周娜已结清全部拖欠的贷款本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