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邢宗杰与东风日产邯郸富信专营店、庞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宗杰;东风日产邯郸富信专营店;庞矿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邢宗杰。委托代理人张炎军。被告东风日产邯郸富信专营店。法定代表人:王富信,总经理。被告庞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宗杰诉被告东风日产邯郸富信专营店、庞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宗杰于2012年6月26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风日产邯郸富信专营店、庞矿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宗杰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东风日产邯郸富信专营店、庞矿利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宗杰撤回对被告东风日产邯郸富信专营店、庞矿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邢宗杰负担。审判长 张大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