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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彩茹与尉林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茹,尉林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172号原告李彩茹,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告尉林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茹诉被告尉林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茹于201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彩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彩茹承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