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江民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仁忠与杨尔根、张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仁忠;杨尔根;张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吴江民初字第0367号原告刘仁忠。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被告杨尔根。被告张九英。原告刘仁忠与被告杨尔根、张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宗敏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仁忠委托代理人陆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尔根、张九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仁忠诉称,被告杨尔根于2010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2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72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因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22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尔根、张九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尔根2010年6月30日向原告刘仁忠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如到期不付,自愿承担所借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所借金额每天1%计算给出借人,约定于2010年11月30日前归还;2011年2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72000元,约定于2011年4月底前归还,未约定利息。至今,杨尔根、张九英均未返还上述借款。另查明,杨尔根、张九英原系夫妻,2011年1月1日协议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本院调取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庭审中,对于利息原告要求以本金15000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以本金720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尔根取得借款后理应及时返还借款,拖欠不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杨尔根返还借款2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债务中借款150000元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张九英共同偿还上述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杨尔根借款72000元时,杨尔根、张九英已离婚,只能按个人债务处理,由被告杨尔根个人承担。对于利息,因借款150000元时对利息有约定,但明显过高,庭审中,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72000元时对利息未约定,本院认为合同约定期限内视为无息,合同期满后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两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尔根、张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仁忠借款1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0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杨尔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单独返还原告刘仁忠72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1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刘仁忠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90元,由被告杨尔根、张九英共同负担3590元,由被告杨尔根单独负担16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2×××99)。审 判 长 韩宗敏人民陪审员 洪志英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褚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