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州德澳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德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3号申请人郑州德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爱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双军,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州德澳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启动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于2012年8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张 泽审 判 员 刘 伟 英代理审判员 廖 泰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