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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徐XX与付XX,付X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XX,付XX,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徐XX,男。被执行人付XX,男。被执行人付X,男,系付XX之子。本院2012年2月24日受理徐XX依据(2011)01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付XX,付X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470元及利息,垫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6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于2012年2月28日公告向其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按终结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付XX、付X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徐XX可随时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