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吴雨申请执行薛维维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吴雨。法定代理人吴荣刚。被执行人薛维维。申请人吴雨依据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薛维维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2013年全年孩子抚养费1200元,承担执行费用50元。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我院已经强制划拨银行存款125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执字第001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