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6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647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