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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6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647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