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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三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昌诉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三初字第234号原告李昌,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宋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诉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昌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