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民三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昌诉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三初字第234号原告李昌,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宋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诉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昌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