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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卢启勇与临桂县两江镇鸿强衣架厂、李明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卢启勇。委托代理人周玉涛被告临桂县两江镇鸿强衣架厂。法定代表人李明光,厂长。被告李明光被告刘剑涛被告刘秋成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支。法定代表人徐敬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启勇诉被告临桂县两江镇鸿强衣架厂、李明光、刘剑涛、刘秋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启勇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启勇承担。审 判 长  王 进人民陪审员  黄聪林人民陪审员  王林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