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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秀萌与项银华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萌,项银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徐秀萌,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项银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萌诉被告项银华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秀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徐秀萌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