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X与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被执行人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2年3月2日受理李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限期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单位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法院进行相关查询,暂无偿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的执限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城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孟 勇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