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积新、李德娟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积新,李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积新,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现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德娟,女,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现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征收被执行人张积新、李德娟夫妇社会抚养费(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30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积新、李德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2)第14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