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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新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小俊。委托代理人潘志勇。委托代理人马逗。被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仵西居。委托代理人周鹏。原告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履行了其行政职责,原告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遂于201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