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陆法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码:441522198405103361,现住:陆丰市。被告杨某1,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码:441522198410107770,现住:陆丰市。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温建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杨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请求:1、同意与原告离婚;2、要求抚养婚生女孩杨某2,并自愿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1于2010年4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6月中旬按当地民间风俗形式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3,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前双方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不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杨某3由原告周某抚养,并由原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三、各人之衣物归各人所有;四、各人经手之债权债务由各人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温建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健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