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崔杰、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崔杰,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崔杰,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杰、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证执字第136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5916.11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007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