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张荣华与德清红景宇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荣华;德清红景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张荣华。委托代理人刘海云。被告德清红景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方初。委托代理人倪卫星。委托代理人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华与被告德清红景宇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纠纷已经经双方协商同意自行和解解决为由,于201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21元,由原告张荣华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昆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