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云军与裴洪章冻结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军,裴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军,居民。被执行人裴洪章,居民。(2011)平商初字第249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洪章60474005200077XXX账号的存款59948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