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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云军与裴洪章冻结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军,裴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军,居民。被执行人裴洪章,居民。(2011)平商初字第249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洪章60474005200077XXX账号的存款59948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