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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姚振生与白增锁、周江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生,白增锁,周江维,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775号原告姚振生。被告白增锁。被告周江维。被告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江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振生与被告白增锁、周江维、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振生于201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姚振生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