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成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振忠与杨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忠,杨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李振忠,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杨永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