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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如光与周少波、李骆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如光,周少波,李骆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郭如光。委托代理人:宣卫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少波。被告:李骆英。原告郭如光与被告周少波、李骆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被告以本案需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暂时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