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如光与周少波、李骆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如光,周少波,李骆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郭如光。委托代理人:宣卫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少波。被告:李骆英。原告郭如光与被告周少波、李骆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被告以本案需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暂时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