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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36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363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景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二在史成文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有史成文8000元,另外有我2000元),约定按月利1.2分计息,未约定还款日期。我于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二还给史成文8000元,史成文将对郭某某、孙某某的债权转让给我。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的事属实。借款时间、数额及利息约定均属实。我同意还款,但是我现在没有钱。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的事属实。借款时间、数额及利息约定均属实。我同意还款,但是我现在没有钱。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二,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有史成文8000元,另外有原告2000元),约定按月利1.2分计息,未约定还款日期。二被告给史成文和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给付史成文8000元,史成文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表示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钱还。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某、孙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日起按月利1.2分计息)。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付清。二、被告郭某某、孙某某负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各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健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