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解强社申请执行李彪彪、张军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解强社;李彪彪;张军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解强社,男,生于1968年5月3日。被执行人李彪彪,男,生于1993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张军路,男,生于1977年5月1日。解强社申请执行李彪彪、张军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881.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2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内容将案件款人民币10200元给付申请人,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109元。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兴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