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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牛春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伟,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人,司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柳毅,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负担5元。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汪成龙人民陪审员  田颜蜻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