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佳勉、平敏娜申请执行平利、岳兰兰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勉,平敏娜,平利,岳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李佳勉,女,生于1987年5月3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平敏娜,女,生于2008年11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平利,男,生于1965年11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岳兰兰,女,生于1962年12月1日,汉族。李佳勉、平敏娜申请执行平利、岳兰兰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26283.75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内容将案件款人民币56300元缴纳本院并经本院兑付申请人,剩余款项双方已自行履行,执行费人民币2199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