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法车民初字第0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伟与张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张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淮法车民初字第0392号原告韩伟,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卫青,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艳,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玉高,淮安市淮安区马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与被告张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