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管宜华与李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宜华,李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郯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管宜华(管银华),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生,郯城县。被告李荣强,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生,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宜华与被告李荣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宜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宜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宜华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海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