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崔利丰与永吉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利丰,永吉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崔利丰,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永吉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宋延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利丰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永吉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