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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平度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1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7992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玮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