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拜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