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永协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永协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杭州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娜丽。被告:杭州永协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永协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公众号“”